信托业在近期,浮现出了一种值得予以关注的现象,一些公司赶在监管新规落地之前,密集地发行了所谓的“组合类”政信项目,然而这些产品在经过深入的分析之后,其实际的风险却让人感到担忧。
监管收紧前的“抢发”潮
因对非标资产额度管控趋向严格,且地方城投化债工作快要到尾声,信托公司传统政信业务的空间被大幅压缩。近期,一些机构像大业信托、金谷信托等,加快了相关产品的成立以及推介速度。这一行为被业内普遍解读成,想要在《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之前,赶紧抓住最后的时间窗口完成项目募集与备案,用以维系非标业务的存量。
这种提前行动的行为体现了行业对于未来的那种忧虑,监管方面已经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信托必须开展组合投资,这就表明以往围绕单个融资主体来设计产品的那种模式马上要结束了,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提前进行布局成了一些公司的策略性选择,然而其合规性质与风险性质却埋下了隐患。
“组合”表象下的关联融资
虽这些新推出来的产品被冠上了“组合类”这样的名称,还宣称存在多个融资方以此来分散风险,然而在穿透股权结构之后,实情常常并非是这个样子。比如说,大业信托部分产品里所列出的两到三个融资方,实际上是同属于一个控股集团的,存在着母子公司或者兄弟公司之间那种密切的关联关系。
尤其严重的是,这些存在关联关系的融资方,在没有足够数量抵押物的情形下,彼此向对方给予担保。这样的一种结构看似带来了信用的增强,实际上却是把风险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一旦其中某个环节产生问题,担保链会快速地进行传导,致使整个产品面临一系列的违约风险,那所谓的风险分散就如同不存在一样。
规避监管的“创新”手法
信托公司为在形式上达成满足“多融资方”这一要求的目的,运用了一些特定的交易结构。常见的手法包含投资于不同的融资方所持有“股权收益权”。就比如说,合同里有可能规定资金用来受让A公司持有的某项目公司股权收益权,与此同时还会受让B公司持有的另一项目公司股权收益权。
然而,有多位业内人士明确指出,“股权收益权”这个概念,它本身是专门为了实现融资便利才创设出来的,其具备的法律属性以及风险隔离所取得的效果,是存在争议的。在业务实际开展的过程当中,这类交易的经济实质,仍然是给融资方提供贷款,也就是债权关系。借助结构包装,目的是为了绕开监管针对融资类业务所设置的严格限制。
新规下的合规性质疑
2025年9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新的登记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信托严禁开展实质是为单一融资方提供融资的业务。近期,这些关联方融资产品是否真的契合“组合投资”精神,在业内引发了广泛的怀疑。
有信托公司后台人员进行分析,从实质重于形式这个原则来看,向具有紧密股权关联的多个主体去进行融资,其风险没能有效地被分离,资金最终极有可能由同一实际控制人进行统一调配使用。这在实质上依旧等同于向单一信用主体提供融资,这与监管引导信托业走向真正资产管理的初衷是相互背离的。
征求意见稿带来的未来冲击
当下正在征求意见的《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作出规定,投资于同一资产以及其关联方的非标资产要合并进行计算倘若该项条款于正式稿里被留存下来且明确执行的细节那么当前这种投资多个关联方的模式会面临直接面临挑战极有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分散投资的要求。
新规不但于资产端给出限制,还就资金来源、投资比例等诸多维度设定了约束。业内广泛觉得,虽说征求意见稿在某些操作细节方面有待明晰,但其严苛的导向已然十分清楚。这会促使信托公司完全转变往昔非标业务的展业逻辑,由团队各自为战转变至公司层面的整体资产配置。
非标业务的转型阵痛
面对马上就要到来的强监管,信托公司的非标业务进入了深度调整阶段。传统的业务模式没办法继续下去了,依靠地方融资平台、设计复杂结构躲避监管的做法走到了终点。未来的出路在于真正地转型,也就是提升主动管理能力,挖掘符合国家导向的实体经济范畴的投资机遇。
在转型进程当中必然会伴随着阵痛,就短期而言,具体要怎样去消化存量业务怎么样妥善地处理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而这是信托公司必定非得面对的极具挑战性的事情,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就需要信托公司去构建一整套全新的具备专业性的能力体系,这其中涵盖了行业研究、资产筛选、投后管理等等方面,进而从“融资通道”转变成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机构”。
就信托公司于监管过渡期抢先发行产品这般的行为,您持有怎样的看法?这是不是意味着投资者得更强地警惕此类有着“伪组合”之称产品所潜藏的风险?欢迎于评论区把您的看法分享出来,要是觉着本文能带来启发,那就点个赞给予支持。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